法律分析:死緩兩年后的處理:
1、被判處死刑緩刑兩年的案件,在死刑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可以減為無期徒刑。但是,在執行刑罰期間,一般會嚴格控制減刑,減刑幅度應適當縮短,間隔期間也應適當延長;
2、如果確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后將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請注意,這里必須是重大立功表現,而不是一般立功表現。什么是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死刑緩刑期間故意犯罪并核實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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