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沒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按以下情形處理:
(1)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應當裁定減刑;
(2)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罪的,應當在依法減刑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三十三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應當裁定減刑;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罪的,應當在依法減刑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
一、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后如何減刑
罪犯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后,再次減刑的規定如下:
1、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含義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含義是指罪犯被判處死刑后,不必立即執行死刑,罪犯在死刑緩期的兩年執行期間里,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應當依法予以減刑。罪犯死刑減刑的,需要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是死刑刑罰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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