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新聞媒體、新聞單位和實時新聞報道的行為人等只要沒有捏造、歪曲事實;或者沒有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他人名譽的情況下,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的,不違反國家法律,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限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
(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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