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購買安置房需要什么手續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購買安置房的,需要與售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納購房款后,共同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屋過戶登記,這樣安置房交易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房屋過戶需要哪些資料
通常來說,房屋過戶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審原件,收復印件);
(3)交易評估報告;
(4)存量房合同;
(5)房屋交易登記申請表;
(6)土地納稅登記簿;
(7)賣方資料: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審原件,收復印件);若為單身的,需到派出所或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或到公證處公證;若為離婚的,需離婚證或民事判決書,并提供財產分割協議及至今仍單身的證明;
(8)買方資料:身份證(審原件,收復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9)《房屋所有權證》圖紙頁若為電腦打印的,需復印兩份,一份留房地局存檔,一份附在新《房屋所有權證》后,可免測丈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領取房產證時需在公司權證人員的陪同下,本人帶身份證原件、交易收件單領取(收件擔保方保管)。
房屋過戶在現實中有多種情形,不同的過戶所需的資料不一,例如繼承過戶中需要準備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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