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合同只要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即有效,備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但是經過備案的許可使用合同能夠對抗第三人。
一、證明自己原告資格的證據
1、專利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最新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提起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
2、利害關系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3、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起訴;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專利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但應當提交專利權人已知有侵權行為發生而明示放棄起訴或不起訴的證明材料。
4、專利財產權利的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二、發明專利還沒授權可以授權別人使用嗎
依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的規定,專利實施許可的人是專利權或者其他權利人,所以沒有授權的專利是不能許可的。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第三條專利實施許可的許可人應當是合法的專利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以共有的專利權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條申請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制訂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相關的規定。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三、商標轉讓沒有登記備案有效嗎
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并未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許可使用合同無效。只是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另外,將許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報送備案,主要是為了第三人查閱,起到公示的作用,是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報送備案的,該合同被許可人取得的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按照規定來說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將交送存查、報送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外,一般都將未依法交送存查、報送備案的行為后果確定為不能對抗第三人。這樣的處理,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無不利,也不影響行政管理機關追究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條例來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從這一條來看,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性質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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