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是否有前科取決于是否判刑,如果判刑就可以前科。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一、取保候審的意義是什么?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否被判刑、如何判刑還有待于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審理后才能決定。從司法實踐來看,能取保候審的都是罪行較輕的,爭取緩刑的機會還是比較大的。只要符合條件的,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如何結案?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強制措施,并不代表結案,是否判刑,需要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來確定,取保候審后,案子并沒有了結,還會被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起訴后會被移到法院進行開庭審判,以及下達判決書宣告判刑結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三、有前科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的限制主體之一是累犯。如果僅僅只是有前科,不構成累犯的情形下,依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有前科不一定構成累犯,因為前科一般是指因為犯罪曾經受到過刑事處罰,而當前科構成累犯,這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點,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如果之前的刑罰僅僅只是拘役、管制又或是處以罰金的情形下,這不構成。
第二點,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的話,那么這是符臺累犯的條件。
當符合累犯的條件的話,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是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的。
那么還有一種特殊的情形,叫特別累犯,特別累犯是指前后罪,如果是都觸犯相同罪名的情形下,那么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間內再犯,相對應的罪都會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也說以上的條件需要綜合的來判斷是否符臺取保候審的禁止性條件,如果只要不符合這些禁止性條件,原則上都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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