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37天無罪釋放后的國家賠償標準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申請國家賠償需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書,賠償機關應在兩個月內給予賠償,如不賠償或有異議可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
法律分析
一、羈押37天無罪釋放國家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37天后被無罪釋放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怎么走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結語
在羈押期間被無罪釋放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每日賠償金應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包括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遞交申請書,并在收到申請后兩個月內給予賠償。如賠償機關逾期不作決定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五節 死刑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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