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即毆打執行公務的警察造成嚴重的后果才構成本罪。所渭嚴重后果,是指耽誤了國有安全工作,放縱了犯罪分子,或者給國家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等。
2、如果毆打的警察不是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范圍的活動,則要根據過錯和打人的后果確定承擔的法律責任。構成輕傷以上的,屬于傷害罪,屬于輕微傷,要承擔民事責任。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p>現行《刑法》對妨害公務罪規定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有關部門多次提出在《刑法》中增加規定襲警罪。
一、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妨害公務犯罪情節一般,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后果的,量刑起點為拘役四個月。妨害公務犯罪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20%以下:
(1)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
(2)造成財產損失數額較大的;
(3)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4、公務人員執行公務行為不規范的,可減少基準刑10%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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