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車屬于毀壞公私財產,如果因砸車而導致車輛的損失超過五千元的,即使是醉酒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醉酒后犯罪能不能從輕處罰
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在刑法上的處理具有不同之處。
生理性醉酒是醉酒人攝入酒精量超過其自身能承受的范圍,自我意識陷入模糊狀態,自我辨認與控制能力下降甚至喪失。其醉酒狀態是與超量飲酒所超過的量緊密相關的,超量越多,醉酒狀態越嚴重,自我認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也隨之下降的越多。生理性醉酒往往是由于醉酒者故意或者過失飲酒過量行為所致,因此醉酒人主觀上具有相應的過錯性。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于生理性醉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可從輕處罰。
病理性醉酒被劃定為一種精神病狀態,按照精神病人觸犯刑法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此處的不負刑事責任,不是包括任意情形下的病理性醉酒犯罪都不承擔刑事責任,而是單指第一次病理性醉酒所實施危害行為的醉酒人,不知道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體質,病理性醉酒后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樣,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喪失了辨認與控制能力,因此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犯罪人知道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體質,而故意或者過失使自己陷入醉酒的狀態,進而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則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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