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許可備案流程是怎樣的?
當事人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其他方式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相關手續。
申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許可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簽字或者蓋章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3、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4、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注明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國家知識產權局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予以備案。備案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許可人、被許可人、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實施許可的種類和期限、備案日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后變更、注銷以及撤銷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相應登記和公告。
二、哪些情況下專利許可備案不予通過?
備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予備案通知書》:
1、專利權已經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
2、許可人不是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有權授予許可的其他權利人的;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4、實施許可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5、共有專利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約定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
6、專利權處于年費繳納滯納期的;
7、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專利權的有關程序被中止的;
8、同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重復申請備案的;
9、專利權被質押的,但經質權人同意的除外;
10、與已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沖突的;
11、其他不應當予以備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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