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自由職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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