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撤銷的合同包括有:一方實施欺詐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所訂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顯失公平所訂立的合同;法律規定的其他可撤銷合同等。
一、轉讓股權中隱瞞債務構成合同詐騙嗎
轉讓股權中隱瞞債務并不構成合同詐騙,只是屬于民事欺詐行為,屬于可撤銷合同。法定可撤銷合同包括有:一方實施欺詐行為所訂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其他法定可撤銷合同等。
二、怎么樣算行使撤銷權呢
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即須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
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能否撤銷
符合撤銷事由就可以撤銷。合同可撤銷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3、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的訂立顯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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