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需要的程序有:
(一)發生醫療糾紛后,作為患方當事人應首先依法向醫方申請復印客觀病歷等資料;
(二)對醫療事故案件經過的說明;
(三)患者或其家屬攜帶本人身份證到相關部門咨詢;
(四)申請進入醫療技術咨詢細化分析程序,出具醫療技術咨詢細化分析意見書;
(五)當細化分析認定醫方存在問題有相應責任時,即可接受委托進入糾紛調解程序;
(六)自受委托之日起,將依據委托調解協議中約定的索賠金額及調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
一、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二)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四)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五)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六)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七)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八)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九)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十)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十一)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
(一)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并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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