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滿釋放人員的最新的法律規章是,對于刑滿釋放的人員,跟其他公民的權利完全是平等的,而且,當地政府部門對于刑滿釋放的人員,有必要幫助其安置生活,如果刑滿釋放人員缺乏生活來源,也沒有什么法定贍養人的,當地人民政府部門應當適當予以救濟。那些刑釋、解教人員除留場就業外,均應該放回原戶籍或直系親屬所在地。對于刑滿釋放出來的人,當地公安機關憑勞改機關的釋放證明書或勞教機關的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給予他們落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