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可變更合同的情形有下列幾種(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重大誤解構成要件:1、合同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2、合同雙方均無主觀上的故意;3、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4、誤解必須是重大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合同的顯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于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設定了某些看似對一方明顯不利的條款,但設立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恰恰在于衡平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以顯示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合同條款的,不應予以支持。顯失公平的撤銷權條件:1、有償合同;2、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顯著不平等,明顯背離公平原則;3、該不公平系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認定顯示公平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1、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1)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2)一方獲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2、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即利益受損一方是否因為無經驗或者對合同相關內容缺乏正確的認識能力,或者因某種急迫的情況,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僅受損害方享有撤銷請求權。1、欺詐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欺詐構成要件:(1)合同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2)合同一方實施了欺詐行為;(3)合同向對方因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4)合同向對方的錯誤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脅迫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脅迫的構成要件:(1)須有脅迫的故意;(2)須有脅迫行為;(3)脅迫缺乏正當性,即脅迫的手段具有非正當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當性;(4)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并因此訂立了合同。3、乘人之危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構成要件:(1)相對方處于危難或者緊迫需要之際;(2)合同一方乘人之危;(3)雙方因此訂立了合同,該合同明顯嚴重不利于相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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