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介紹容留他人賣婬罪立案標準:引誘介紹容留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引誘介紹容留賣淫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2、引誘介紹容留賣淫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引誘介紹容留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4、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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