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由繼承人表態是否參加訴訟。2、當事人一方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并且還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當事人因為不可抗力等原薯拆因,確實無法參與訴訟的。4、對本案的審理需要以另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但此時另外的案件尚未審理完結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數漏棗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搜沖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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