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尋釁滋事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尚不嚴重,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尋釁滋事行為有如下表現形式: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
行為人戰意蔑視社會道德、國家法紀、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出于故意;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
尋釁滋事罪是指故意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或者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尋釁滋事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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