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調解錯誤怎么辦
仲裁裁決有錯誤的,可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二、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調解錯誤之后,如果當事人已經同意了調解的結果,可以主張調解結果無效,仲裁方可以接著去做規范的調解。面對仲裁調解錯誤如果你不知道如何繼續維權或是之后調解該怎么做的時候,建議您及時尋求律聊網律師的的幫助。 該內容由 麻偵賢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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