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超市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對前來購物的顧客負有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作為消費者,對自身安全亦負有注意義務,如消費者自身存在過錯,亦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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