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看具體情況。首先應該確認顧客自己在超市摔傷是否是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界定超市是否承擔責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對顧客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保障的義務。超市未在易產生危險的位置采取防護措施,應對顧客摔傷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若顧客作為一個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費過程中也負有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以確保自身安全,對其自身受到損害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在商場里摔傷商場承擔責任嗎
具體看商場負有多少責任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商場確實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就應該擔責。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如果到商場購物時受傷屬實,例如是因地面積水濕滑造成摔傷,應該擔責任。如果商場已經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沒責任了。
二、顧客在商場受傷應該誰負責
顧客在商場受傷如果是由于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的,則由商場負責;如果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傷害的,則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商場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如果商場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顧客由于自己原因摔倒的,則由顧客自己承擔責任。
三、在商場滑倒受傷后如何處理?
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那么商場就得負相關的責任,可以與商場協商賠償。
如果商場采取了必要的防滑措施,盡到照顧、保護顧客義務的情況下,發生摔倒跌傷事故,商場就盡了提示義務,不需負責任;但倘若地上有油漬、水漬,明顯就是商場有過錯了,商場需承擔相應責任。
四、商場滑倒責任事故怎么劃分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景區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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