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超市商品過期讓員工賠不合理。如果貨架上有超期產品,這是員工失職。超市可以根據有關紀律規定,進行處理。但是,不能要求員工賠償過期產品。特別是臨期產品,更不能要求員工賠償。超市這樣處理是違法的。企業沒有完善相關安全制度,所以企業本身負責,還有貨品過期是企業的風險,不能轉給工人,總之,員工肯定是沒有義務對過期的食品進行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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