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刑法分則具體的罪名區分,單位犯罪的規定以及配套司法解釋進行確定。有些罪名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相比,單位犯罪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量刑方面處罰較輕,也有一部分罪名兩者量刑處罰是相同的。以上區別對于辯護律師采取何種辯護思路、策略有較為重要的影響。舉例說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2022年3月1日之前,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追訴數額分別為20萬元、100萬元,而在2022年3月1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對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做出修改,將該罪名的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追訴數額標準做了統一化的處理統一為100萬元。律師建議:實踐中部分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量刑規定比個人犯罪的量刑規定處罰力度對照,部分單位犯罪相對輕,比如污染環境罪,妨害稅收征管類犯罪中的部分罪名,如果能夠完善、落實企業合規計劃,有希望爭取“合規不起訴”的結果,以此無論是涉案單位還是單位中負責的相關人員,均有可能得到一個較為輕緩甚至不訴的處理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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