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場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一、銀行對借道摔傷的人是否承擔責任
銀行對借道摔傷的人如果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的,一般是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如銀行未能及時清理地面致使地面濕滑存在安全隱患導致過客經過時摔傷的,即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銀行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
二、餐廳摔倒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從事經營活動場所的商店,對于顧客必須承擔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如果疏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損害發生,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住宿期間貴重財物丟失,酒店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在酒店丟失貴重物品,如果酒店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是在酒店內因盜竊造成的財物損失,由盜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酒店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盜竊行為人追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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