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夫妻共同債務的,離婚后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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