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讓學生罰抄如果手段程度適當的,一般不犯法。如果罰抄行為情節惡劣的,可能會構成體罰或變相體罰,體罰的行為是違法教師法的,一般會被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 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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