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但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我們需要注意的是:
1、夫妻的共同債務,必須是夫妻雙方合意的意思表示,必須由雙方簽字確認,或者一方簽字另一方后期也認可。
2、該債務必須為維護家庭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需要而背負的債務,如果超出了范圍,則需要債權人進行舉證,證明該債務處于正常范圍之中。
3、債務必須是合法債務。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對于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不予法律保護。
可見,如果是因一方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債務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根據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當債務是夫妻一方為轉移財產而虛構的,那么就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一方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應該如何辦
可以主張為個人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未超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部分欠款,如果配偶另一方未舉證抗辯的,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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