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目前離婚是實行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但由于這對夫妻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起,因此只有通過法院才能辦理離婚手續。非服刑一方可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將起訴狀送達給服刑一方,并讓其簽字同意。如服刑一方不同意簽字,法院同樣可以安排開庭的時間,在服刑一方服刑場所開庭審理。最后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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