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更正時,由戶主或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經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更正;公民因結婚、離婚等引起戶口變動時,可持相關證件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在法治社會中,如何將維權抗爭納入公共秩序,發揮其對社會進步的積極作用,仍需探討。
法律分析
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把戶口本上的未婚改成已婚,當日可以辦好。
持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到擬變更戶口一方或者雙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找戶政窗口的民警,經審查后立即就可以變更。
婚姻狀況不是主要登記項目,因此,派出所不會過多審查。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今天的社會,已經從階級斗爭的極致中回歸法治,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都是必須保障的。依法抗爭,合法維權,本來就是公民的權利和法治的踐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會矛盾多樣利益沖突中,將這種維權抗爭納入法治社會公共秩序的建構之中,更好地釋放這種維權抗爭對于治道變革、社會進步的良性效應,還是需要求解的問題。
結語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戶口登記內容變更需要戶主或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申請人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結婚是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無效。在法治社會中,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都應得到保障。如何在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中平衡維權抗爭與法治秩序的建設,是一個需要探索的問題,以促進社會進步和治道變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四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橐龅怯洐n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于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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