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犯罪”作為洗錢犯罪的“對象性犯罪”,是洗錢罪的依附對象,它們關系非常密切。一、洗錢罪上游犯罪的類型(1)洗錢罪上游犯罪的類型有(共7種):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刑法第191條)(2)7種上游犯罪指“犯罪行為”而不是指“罪名”,是指“犯罪事實”而不是指“訴訟結果”。①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②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③事實可以確認,但依法以其他罪名(如單位實施貸款詐騙行為而定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二、洗錢罪上游犯罪的范圍界定1、定義: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是指作為非法財產來源的各種己經實施的犯罪,也被稱之為原生犯罪、前置犯罪、先行犯罪。2、范圍界定:我國洗錢罪之“上游犯罪”的成立條件一是應當屬于法定的七類犯罪,二是還應當產生犯罪收益,這兩個條件對于界定洗錢罪之“上游犯罪”中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尤為重要。三、洗錢罪與上游犯罪的關系“上游犯罪”作為洗錢犯罪的“對象性犯罪”,與洗錢罪有密不可分的關系:1、“上游犯罪”是洗錢罪的前提和基礎,沒有“上游犯罪”所獲取的非法收入,洗錢行為就沒有掩飾、隱瞞的對象,也就不會有洗錢犯罪。2、洗錢犯罪反作用于“上游犯罪”,對“上游犯罪”起推波助瀾的作用。下游的洗錢犯罪一旦成功,對“上游犯罪”將產生支持和鼓勵的推動作用。有觀點認為,洗錢犯罪是有組織犯罪發展其犯罪產業的主要手段。洗錢犯罪為上游犯罪打開了通道,使上游犯罪能得到“良性循環”,從而推動了上游犯罪與洗錢犯罪的雙向發展??傊?,洗錢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洗錢罪的審判。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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