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叁)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形式: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四)惡意透支的,惡意透支的表現形式: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2、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3、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4、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5、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a的身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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