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正式批捕到宣判一般要經過半年左右時間,情況特殊的還會延長。批準逮捕是一道非常嚴格的程序,錯誤批準逮捕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所以,一旦被檢察院批捕,說明已經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犯罪。逮捕后應當在兩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
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后,一般應在兩個月內宣判。實際期間還需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
一、檢察院貪污多長時間刑事案件開庭
從公安機關到檢察院辦案時間:1、線索初查一般應在二個月內完成。2、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重大復雜案件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再次延長二個月。審查批捕案件辦理審查批捕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后的七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案件受到后的十五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3、檢察院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報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二、拘留完是不是結案
關于刑事拘留多長時間結案的話,首先我們要看拘留期限,拘留期限最長是37日。拘留期滿后,有可能批捕。從逮捕之日開始計算,一般到宣判不超過3—6個月,特殊情況,是可以延長。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逮捕后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一般為一個月,當然特殊情況是可以延長,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一審的時候,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二審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候、抗訴案件的時候,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下也是可以延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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