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我國刑法規定,一般的刑事案件大概需要三個階段。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十四天,對于多次作案的一些案件,會適當延長到三十七天。在審查起訴的階段,辦案的期限通常是一個月,也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審判階段,簡單審理的期限是二十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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