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從決定拘留到法院開庭,要經過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兩個階段,其中立案偵查階段刑事拘留不超過三十七天,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復雜可延長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一個月,復雜可延長。
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理論上,偵查階段從逮捕開始起算可以最長7個月才會到檢察院,但一般情形下不會到這么長的情形,一般2-3個月的期限比較常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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