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正式施行時間是2007年。
2006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反洗錢的專門性立法。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采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2、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3、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綜上所述,反洗錢,是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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