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案件:3個月;一審普通程序案件:6個月;上訴案件:3個月;特別程序:30天內;公告期滿后30天內;再審案件:3個月內。
除此之外,還需要關注庭審中以下幾個時間:
1、關于被告答辯狀的時間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會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2、法院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
訴訟法規定是在開庭前3天通知。
3、法院審結案件所需時間
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案件:3個月;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6個月;
上訴案件:3個月;
特別程序:30天內;公告期滿后30天內;
再審案件:3個月內。
刑事訴訟
簡易程序案件:20天內(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
上訴、抗訴案件:2個月;
重審案件:3個月。
4、法院判送達判決書的時間
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一般會在5日內送達判決書。
相關法律知識:有特殊理由可以申請延遲開庭嗎?
法院開庭是國家司法資源的利用,能夠影響開庭審理延遲的必須由法律規定。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庭審判中,有三種情形是可以延期審理的: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因此,需要參加審判的人如果不是遇到上面三種情況的,是無權申請延期審理的了。法院開庭審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的,訴訟參加人也都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按時間參加訴訟,這種規定說到底也是為了維護我們的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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