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方法如下: 1.經戶口本上現在的戶主同意,由戶主本人向所在地派出所遞交書面申請,指定新的戶主,就可以變更了。但這個戶主必須是這個戶口本之內的人。 2.戶主都是在戶口本正頁的第一頁。如果原戶主去世,在注銷戶口時,如果沒有特殊請求,派出所一般是直接把戶口本上第二頁上的人登記為新的戶主。 3.先出示原戶主的相關證明材料,然后出示要改的人的相關材料,公民可以申請變更戶主,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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