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的舉報接受機關是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規定,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洗錢行為時,都有權利向相關機關報告。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等工作,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未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發現洗錢活動,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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