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的內設機構。金融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數據信息、業務憑證等。金融機構應依法協助國家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發現涉嫌犯罪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五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為履行反洗錢職責,可以從國家有關機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家有關機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提供。國家有關機關、部門、機構為履行與洗錢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管理、行政調查、監察調查、司法訴訟等職責,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可以從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獲取反洗錢信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 海關發現個人出入境攜帶的現金、無記名支付憑證超過規定金額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前款應當通報的金額標準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企業等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信息系統報送受益所有人信息。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有關機關、部門、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應當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八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洗錢及相關犯罪的交易活動,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移送;發現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交易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通報;接收部門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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