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數罪,應當一并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數罪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一人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罪分別定罪量刑,并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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