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經過開庭之后,需要多長時間作出判決,對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作出規定,該時間因每個案子本身的復雜程度不同、開庭掌握到的信息情況不同,法官作出判決的時間長短也會不同,故該時間的長短主要還是由主審法官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確定,但對于每個案件從受理到宣判,仍需要滿足法律規定時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內進行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而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受理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此基礎上延長三個月,若存在特殊情況仍需延長的,則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故雖然對于刑事案件從開庭到宣判的時間長度我們并不能明確確定,但該時間也必須限定在我國法律規定的法院從受理到宣判的時間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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