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內容介紹了賭場經營的不同形式以及不同形式的賭博活動的立案要求。賭博罪和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都有不同的刑罰標準,而開設賭場罪則需要滿足不同的違法所得和賭資數額的累計要求。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提供了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娛樂活動和提供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法律分析
賭場經營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設立專門網站接受投注、使用賭博機、在微信群組中組織賭博活動等。不同形式的賭博活動有不同的立案要求。如果涉及在互聯網或移動通訊終端上組織賭博活動,包括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者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都被視為在網上開設賭場,構成開設賭場罪。如果使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則需要滿足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或者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結語
賭博活動形式多樣,但都受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監管。涉及在互聯網或移動通訊終端上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等行為,都被視為在網上開設賭場,構成開設賭場罪。如果使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則需要滿足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或者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立案條件。賭博行為包括聚眾賭博和以賭博為業,而開設賭場罪則包括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等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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