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賬戶的子賬戶不可以幫別人走賬,對公賬戶是指基本賬戶、一般賬戶、臨時賬戶及專用賬戶等企業公有的賬戶,主要是方便單位結算,確保企業資金正常周轉流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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