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認定和共同犯罪的要點:開設賭場包括普通賭場和網絡賭場,普通賭場是自己坐莊或提供場地和服務,網絡賭場是建立賭博網站或參與其中。共同犯罪包括為賭博網站提供服務收取費用、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投放廣告等行為。明知賭博網站而提供幫助的也構成共同犯罪。不參與分紅僅領取報酬的也應被視為共犯。
法律分析
開設賭場罪的認定如下:
1、“普通賭場”的開設。
“開設賭場”的行為一般包括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開設賭場者自己坐莊,接受參賭者的投注,通過獲勝幾率上的差異獲取多數參與者的財物,實現其營利目的;第二種形式是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場的場所、工具與服務,通過抽頭漁利、收取傭金或高額的場地費、設備使用費的行為。
2、“網絡賭場”的開設。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開設賭場”行為:
(1)是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2)是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是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是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在賭博網站充當地區代理人招引賭博客戶或通過發展下級代理人招引賭博客戶,接受投注的,或者充當賭博網站地區代理人的下級代理人通過發展下級代理人招引賭博客戶或同時招引賭博客戶,接受投注的,也屬于開設賭場行為。
開設賭場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根據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
1、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3、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對于“明知”的判斷,除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一般可認定行為人具有以下行為是“明知”的表現:
1、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2、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3、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另外,在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中,不參與分紅,僅領取報酬而實施幫助行為的,應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結語
開設賭場罪的認定包括普通賭場和網絡賭場兩種形式。普通賭場指開設者自己坐莊或提供場地、工具與服務,通過賭博獲利。網絡賭場指利用互聯網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共同犯罪的認定包括為賭博網站提供服務或幫助,收取一定費用或投放廣告等行為。對于明知的判斷,可根據是否收到告知、收費是否異常、是否規避調查等因素綜合判斷。不參與分紅僅領取報酬的幫助行為也應追究共犯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關于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定罪處罰標準】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一)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二)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六倍以上的;
(二)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三)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并計算。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