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場情節嚴重的標準是:
1、抽頭漁利總額超過3萬元的;
2、賭資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累計賭博人數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后,向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超過3萬元;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
6、賭博網站招聘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注;
7、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