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違反國家關于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行為;
2、有非法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國內外匯轉移到境外的行為發生;
3、有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后果。
一、如何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符合以下條件即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1、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存在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依照國家規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司法工作人員放縱走私罪的罪行判定是什么
一般對于放縱走私行為的司法人員將會受到很嚴重的懲罰,按照規定如果司法人員與犯罪分子進行溝通和商討,進而完成整個走私過程,則判定為共犯,這種為威脅國家安全,危害人民健康的行為必將受到刑罰的嚴厲懲罰。具體判定,根據以下形式進行判定:
客體
逃匯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其與進出口貿易及其關稅無關;而走私罪的客體則是對外貿易管制,后者這種管制的目的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與控制,防止偷逃關稅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該進出口的物資進出口。它與進口貿易及其關稅緊密聯系在一起。
對象
逃匯罪的對象僅限于外匯;走私罪的對象卻比逃匯罪廣泛得多,它包括外匯在內的一切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與物品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及物品。
表現形式
逃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匯的行為。逃匯的外在形式是將境外取得的外匯應當調回境內而不謂回,或把境內的外匯私自轉移到國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觀行為卻是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犯罪主體
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僅限于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此之外,均不能構成逃匯罪。自然人構成犯罪時,顯然必以單位構成犯罪為前提,否則,亦不能構成逃匯罪;走私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逃匯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亦可構成其罪。
三、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的要件為:
1、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2、主觀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存在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依照國家規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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