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標準是:(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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