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等法律的規章,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舉措,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我國現行的反洗錢金融監管機構模式為分業監管模式,反洗錢金融監管主管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法律依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章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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