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報稅應該以辦理稅務登記日期為準,不以領取的稅務登記證為準。如果是1月份上旬辦理的,那么應該在2月初辦理納稅申報;如果是下旬辦理的,正常情況下應該在3月初辦理納稅申報。但是,前提是從那時開始經營。如果工商執照登記日期是以前月份的,那么對于個體戶除受到處罰外,應該從工商登記日期開始補繳稅款;對于企業來說,除受到處罰外,并將從經營開始至月末,按照賬面全部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提取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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