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輕重的依據是: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取決于對假藥和使用假藥可能性的事實的判斷。推斷假藥的成分、性質、有效性和使用假藥的可能性。雖然是假藥,但不一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需要具體鑒定。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如果藥品本身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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